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提高学生自律能力,增强学生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意识,体现“立德树人,以生为本,规范管理,服务育人”的理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从关心、爱护学生的目的出发,本着“有错必纠,超前预防,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具有一般性违纪行为的学生,通过诫勉谈话,预先警示,避免和减少学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思想、学习、纪律和生活等方面存在明显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违纪处分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诫勉谈话:
(一)在校期间有偷窃行为,情节轻微者;
(二)损坏公私财产价值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按价赔偿者;
(三)携带管制刀具进校者;
(四)经常迟到、累计旷课达4学时者;
(五)不遵守教学秩序,不尊重教师,造成一定影响者;
(六)夜不归宿、未经批准留宿他人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七)经常通宵上网,影响学习者;
(八)在宿舍内饮酒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九)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一定影响者;
(十)违反学校其他规定,情节较轻者。
第四条 诫勉谈话程序
(一)学生具有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辅导员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诫勉谈话通知单》(见附件1)及《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诫勉谈话记录》(见附件2),并加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印章,送达学生本人。《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诫勉谈话记录》一式两份,原件由学生处留存;
(二)辅导员应在事实、情节清楚的情况下,同学生进行谈话,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吸取教训,杜绝类似违纪情形再次发生;
(三)接受诫勉谈话的学生,应正确认识所犯错误,认真查找原因,认真改正错误。
第五条 诫勉谈话处理
(一)学生接受诫勉谈话后,必须写出书面认识,说明所犯错误事实、情节及改正措施。书面检查同《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诫勉谈话记录》存档至学生毕业。
(二)受到诫勉谈话的学生在评定奖学金等评优时降一个等级评定。
(三)受到诫勉谈话的学生,多次违反校纪校规,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辅导员要定期了解和及时掌握学生在接受诫勉谈话后的现实表现,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部门主管领导。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