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良好的学风,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切实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依法治校,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一)我校的考试工作由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全校统一考试工作由主管院长领导,教务处具体负责;各学院考试工作由学院院长领导,教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考试前成立学校、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学院院长及相关人员任成员,其职责是组织与领导全校考试工作并对学校、学院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对全校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由各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院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组织与领导本学院的考试工作,对学院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对学院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教务处具体负责确定全校统考课程科目及全校统考课程的试卷印刷等考试工作,统筹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考场、监考人员及学院考试工作。学院考试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院应在考前认真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加强考试管理的文件及我校有关考试的管理规定,使师生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严格考试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端正考风作为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各门课程的缓考以及学生毕业前的补考工作均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门课程的正常补考,全校统考课程的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其他课程的补考由课程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与要求
(一)教学计划中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二)理论教学课程考核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也可采用其它考核方式如开卷、大作业、口试、机考等,但必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报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三)学生在课程考核前必须取得考试资格,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四)实行“学生证”制度。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应试,并作缺考处理;
(五)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综合性较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评阅、答辩等形式考核;
(六)笔试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一、二年级公共外语课同时考听力;
(七)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可采用开卷或大作业形式进行考核;
(八)社会实践、就业训练等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考核;
(九)理论教学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实践教学课程成绩可视具体情况采用百分制计或评定出相应等级。
三、命题
(一)命题必须严格依照教学大纲要求,难度较大的试题应占一定比例,要能区分学生的不同水平,一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统计应近似于正态分布,应有利于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上;
(二)公共课、主要专业基础课等课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试题库,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采取学院(部)集体统一命题、专家组命题、交叉命题(教师之间、学院之间)等方式,做到教考分离。目前实行上述办法尚有困难的课程,须命题A、B两套,并附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各套试题难易程度应相当,不允许出偏题、怪题、超大纲题或降低考试标准,并要求书写工整、准确无误;
(三)教师所命试题须经课程所在学院(部)领导审核、签字,学院(部)领导对所属课程试题的质量全面负责,试题于考前3周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随机抽取其中一套试题并统一印制。试题在考前应绝对保密,命题、印制、保管等各环节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若发现透露、泄露试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四)学校统考课试题经课程所在学院(部)领导审批后,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交教务处制卷。
四、监考
(一)凡闭卷考试必须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及草稿纸;
(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的学生证,安排学生就座;
(三)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并检查考生除考试规定允许携带的笔、尺及相关文具外,其他物品必须放在教室前面统一保管;
(四)考前7分钟,监考教师向学生宣读《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并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规则参加考试;
(五)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开始分发试卷,提醒学生查验试卷有无缺页、少题、印刷不清等问题,同时监考教师还应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班级、姓名;
(六)开考铃响后,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卷。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学生不准入场,开考6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提示性解释,不能离开考场,不能在考场内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记录违纪、作弊学生;
(八)终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求考场内考生停止答卷,待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立即将试卷与考试纪录单送交考务办公室,不得将试卷转交他人;
(十)拒绝监考、无故不参加已安排的监考、放任学生违纪或徇私舞弊者,学校将在全校通报批评。
五、阅卷
(一)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体现阅卷工作的公正性,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的给分标准,给出各题小分,不得变相加分或减分;
(二)评卷工作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将试卷和成绩单交班级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三)统考课试卷一律实行集体统一流水阅卷,做到给分标准适当,宽严一致。阅卷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学院(部)对班级或课程的试卷成绩进行抽查、分析;
(四)考核成绩必须由阅卷教师本人按照学校《教师教辅人员录入成绩操作说明》,准确无误的录入系统,并在按规定时间内提交、打印成绩单。经课程归属学院(部)领导签字、学院(部)盖章后方可有效。“学生成绩单”不允许涂抹、更改,确需更改时任课教师须在更改处加盖私章或签名,并附书面说明。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报送班级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后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教务处确认;
(五)阅卷完毕,试卷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待学生毕业3年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考试结束后,学院(部)要组织教师认真做好考试及评卷工作的总结。通过对各科试卷的分析,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六、对考试作弊与违纪的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不经监考教师同意,向他人借考试用具或交头接耳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10.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12.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3.其他形式的违纪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正常补考机会:
1.开考后,考生座位周围留有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等非考试用具,桌面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者考试材料;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趁收卷期间进行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
9.其他形式的作弊者。
(三)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停止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有关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1.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作弊者;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双方同样处理);
3.组织作弊;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5.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七、其他
(一)学生缓考及补考事宜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