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首页 - 学生管理 - 制度条例
学工动态 制度条例 学工队伍 团学工作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1-03 浏览次数: 作者:

  

为了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文明校园建设,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自觉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全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类别:校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评选条件:

1.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具有较高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学科技能竞赛、科技开发与创新等活动中成绩突出。在校期间,各门课程无挂科或重修现象;

(3)积极参加公益性和社会实践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在校期间,曾获得一次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至少获得两次三等以上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获得一次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至少获得一次三等以上奖学金;

(6)有正确的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2.优秀学生干部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具有较高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学科技能竞赛、科技开发与创新等活动中成绩突出;至少获得两次三等以上奖学金;在校期间,各门课程无挂科或重修现象;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4)曾担任团委、二级学院团学或班级学生干部连续任职2年及以上,热心承担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5)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曾获得一次以上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6)有正确的择业观,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省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受过党纪、校纪、团纪处分者;

(二)违犯校纪校规,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自校外住宿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违犯学籍管理规定,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三条 评选程序及比例

(一)各班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名单;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奖指标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候选人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表》(见附件1)及《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见附件2),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

(三)最终获奖人员由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占毕业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占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三章 表彰及要求

第四条 表彰

报经学校评优工作小组审批确定的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依据文件在毕业典礼上统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评选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高度重视评选工作,成立评选小组,制定具体评选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评选过程中,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学生评奖的资格审查工作。评选名单要公示三天以上,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大家监督。

(三)各二级学院按比例要求推荐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人选,不作具体名额分配,宁缺勿滥。

(四)按时报送有关评选材料,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干部每年6月份评选。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版权所有

校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57号

电话:029-62274306

陕ICP备14010968号-1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