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测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其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原二级学院负责。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旨在帮助学生明确提高综合素质的努力方向,引导学生提高个性化发展水平,促进学生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提高学校的整体育人效果。
第二章 测评办法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德育素质测评、智育素质测评、体育素质测评和综合能力素质测评四个方面:德育素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表现;智育素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的文化课成绩;体育素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体能体质的综合表现;综合能力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个性化发展的素质。
第五条 测评结果计算方法:
测评总分=智育素质测评分×85%+体育素质测评分×10%+综合能力素质测评分×5%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民主测评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德育素质采用定性测。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综合能力素质采用定量测评。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见附件)。
第一节 德育素质测评
第八条 德育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集体观念、品行表现、组织纪律四个要素(各要素具体内涵见表1)。
第九条 德育素质测评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具体评议标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议程序采取民主评议、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1 德育素质四个要素及其内涵
序号 | 德育素质要素及内涵 |
要素 | 内 涵 |
1 | 思想政治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
2 | 集体观念 | 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努力维护团结,任劳任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
3 | 品行表现 | 自觉维护并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主动维护并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仪表端正,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诚实守信,同学关系融洽。 |
4 | 组织纪律 |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挂科,自觉抵制各种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 |
第十条 民主评议是指班级评议小组(由主要班级学生干部和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组成;班级人数为30人以上者评议小组成员为10-12人,30人以下者为5-8人)根据学生的日常综合表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评定每位学生的德育素质情况,作为初评结果。
第十一条 组织评议是指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在日常检查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民主评议结果认定学生的考核结果,并由辅导员签署组织评议意见。
第二节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智育素质测评主要以考核期内学生开设课程的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智育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为:
智育素质测评分=各门课程成绩总和(不包含体育课)÷课程数(不含个人任选课),分值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节 体育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体育素质测评主要以考核期内学生体育课成绩、体育锻炼及体质测试成绩为主要依据。
体育锻炼的表现形式为早操的出勤情况。
第十五条 针对不同年级制定不同的考核重点。
对集体组织早操的年级注重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以及体质测试的综合表现;未集体组织早操的年级注重体质测试及体育课成绩。
第十六条 各年级体育素质测评的具体计算方法:
组织早操的年级:体育素质测评分=早操成绩×30%+体育课成绩×50%+体质测试成绩×20%(早操成绩以乐跑系统导出成绩为准)
未组织早操的年级:体育素质测评分=体育课成绩×60%+体质测试成绩×40%(无公共体育课的专业班级按照体质测试成绩核算体育考核分)
学生因当兵退伍、身体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及体质测试者,办理见习及免测手续后,体育素质测评分按60分计算。
第四节 综合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能力素质主要包含组织能力、考级考证、学生竞赛、学生活动、实践能力、学术科技等方面。
第十八条 综合能力素质考核分满分为100分(超出100分按100分计)。
第十九条 综合能力素质测评采取学生自主申报、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组认定的加分方式。学生本人对照综合能力素质测评项目提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学期末由二级学院统一收取相关材料,对学生申报加分情况进行认定。
各二级学院应对相关材料予以分类保管、备案待查。
综合能力素质项目 | 要 点 | 总分 |
组织 能力 | 党支部 | 支部干部 | 副书记 | 25 |
委 员 | 15 |
团 委 | 团学干部 | 主席、团委副书记 | 25 |
副主席 | 20 |
部 长、主任 | 15 |
副部长、社 长 | 10 |
委员、干事 | 5 |
团工委 | 团学干部 | 主席、团工委副书记 | 20 |
副主席 | 15 |
部 长、主任 | 10 |
副部长、社 长 | 5 |
委员、干事 | 3 |
班 级 | 班级干部 | 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 | 15 |
其他班委/宿舍长 | 5 |
考级 考证 | 专业相关 | 通过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认证考试或获得职业职称、 等同效力的资格认证 | 10 |
非专业相关 | 获得其他相关技能类别证书 | 5 |
学生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团体)/(个人) | 50 |
二等奖(团体)/(个人) | 40 |
三等奖(团体)/(个人) | 30 |
其他奖项(团体)/(个人) | 15 |
省市级 | 一等奖(团体)/(个人) | 40 |
二等奖(团体)/(个人) | 30 |
三等奖(团体)/(个人) | 20 |
其他奖项(团体)/(个人) | 10 |
校 级 | 一等奖(团体)/(个人) | 30 |
二等奖(团体)/(个人) | 20 |
三等奖(团体)/(个人) | 10 |
其他奖项(团体)/(个人) | 5 |
学生活动 | 省市级 及以上 | 一等奖(团体)/(个人) | 40 |
二等奖(团体)/(个人) | 30 |
三等奖(团体)/(个人) | 20 |
其他奖项(团体)/(个人) | 10 |
五四表彰(团体)/(个人) | 40 |
校 级 | 一等奖(团体)/(个人) | 30 |
二等奖(团体)/(个人) | 20 |
三等奖(团体)/(个人) | 10 |
其他奖项(团体)/(个人) | 5 |
五四表彰(团体)/(个人) | 30 |
二级 学院(部) | 一等奖(团体)/(个人) | 25 |
二等奖(团体)/(个人) | 15 |
三等奖(团体)/(个人) | 10 |
其他奖项(团体)/(个人) | 5 |
实践能力 | 省市级及以上 | 优秀志愿者 | 20 |
校级 | 优秀志愿者(团体)/(个人) | 10 |
志愿者(团体)/(个人) | 5 |
社会 实践 | 优秀社会实践报告 | 20 |
学术 科技 | 论文 著作 | 核心期刊、 出版著作 | 第一作者 | 50 |
其他作者 | 20 |
一般刊物、 学术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20 |
其他作者 | 5 |
科研课题 | 国家级、省(市)级 | 30-80 |
校 级 | 20-50 |
文案 推送 | 公众号 原创推送 | 30次及以上 | 35 |
30次以下(按实际情况加分) | 20 |
校报 | 3000字及以上 | 30 |
1000-3000字 | 20 |
1000字及以下 | 5 |
发明 专利 | 发明 | 第一作者 | 20 |
第二作者 | 10 |
实用新型 | 第一作者 | 外观 设计 | 第一作者 | 20 |
第二作者 | 第二作者 | 10 |
第三作者 | 第三作者 | 5 |
备注: 1、组织能力:任职期满一年,且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考级考证:以相应发证日期记入当年综合素质测评。 |
第二十条 综合能力素质测评相关说明:
(一)同类学科竞赛及同类文体活动中,对团体与个人不同奖项可累计加分;
(二)“论文及著作”项目应依据刊物用稿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进行鉴定。发表论文及出版著作应为正规出版物;
(三)担任多个职务,组织能力只计一次最高分,不予累计;
(四)对于超出表2中的规定范围但又符合综合能力素质加分的活动或荣誉,二级学院应要求学生在记录表相应栏目中阐述理由并附相关证明,研究通过后予以加分。加分理由与结果应进行书面公示;
(五)学生参与学校活动未获奖者计2分;
(六)组织活动者(工作人员、志愿者)不予加分;
(七)非团委组织的志愿者活动不予加分;
(八)取消学生助理设置和加分,用人单位按照程序申报勤工助学岗位,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加分;
(九)学生所获得荣誉,手写证书一律无效;
(十)运动会、趣味运动会按学生活动类加分,荣获团体奖项只给参与年级及运动员加分;
(十一)优秀党、团支部加分,只给党、团员加分;
(十二)先进班级、优秀宿舍,列入学生活动加分项;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备案的学生活动不予加分;
(十四)所有加分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或私自加分,加分项目须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优评奖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应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以上各项测评结果,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测评结果三天以上,同时负责接受异议和相应的解释或更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评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原则上必须达到良及以上,公共选修课60分认定为合格,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80分为合格,体质测试60分为合格,未合格者不得参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应作为各项评优评奖的主要参考依据。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定的基本原则
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定包含三好标兵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中,三好学生评定应要求参评学生的德育素质为优秀,按预定比例汇总参评学生的智育素质和综合能力素质测评得分,由班级民主评议产生。三好学生标兵评定应要求参评学生在具备三好学生评定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个人先进事迹进行申报。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应要求学生的德育素质为优秀,同时班属干部的推荐评选由班级评议小组认定,校属及社团干部的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由团委组织进行。
(二)奖学金评定的基本原则
奖学金评定应根据《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进行,应要求参评学生的德育素质测评获良好及以上等级,并依据学生的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及综合能力素质测评得分的汇总按专业排名确定,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德育-智育-体育-综合能力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年度评优:
(一)受到政法部门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二级学院处分;
(三)在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德育成绩考核为“中”及以下,不得参评;
(五)评定中若出现加分错误、材料错误、材料缺失者不予参加评定,且名额作废;
(六)评定中未按时提交所有评定材料者不与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应在三项基本分数总和的基础上予以扣除相应分数。
(一)对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学生取消评优资格,扣分(综合分)标准如下:
在一学年内受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
在一学年内受警告处分一次扣10分;
在一学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15分;
在一学年内受记过处分一次扣20分;
在一学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扣25分;
(二)集体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学生干部扣5分,学生扣3分,取消评选先进班集体资格。
(三)校级宿舍专项工作检查较差(团委检查3次及以上较差)的舍长(党员、各类干部)扣5分,舍员扣3分。
(四)二级学院宿舍专项工作检查较差(团工委检查3次及以上较差)的舍长(党员、各类干部)扣3分,舍员扣2分。
(五)其他违纪行为(不达校级违纪处分的),每次扣3分。
(六)学生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也可以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免试研究生、就业推荐等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学生处将视情况对未尽事宜提出补充条款。各二级学院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条例未涵盖的其他内容予以补充,但须提前向学生处报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