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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1-03 浏览次数: 作者: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全力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学生认为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处理)决定的依据或程序失当从而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1次为限。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领导担任,委员中必须包含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必要时可邀请校内外法律和教育方面的专家参加,其他委员从学院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后勤服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管理中心。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并及时登记;

(二)对学生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决定三个环节组成。

第十条 学生对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时限内未提出申诉,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学号、年龄、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要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三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停止此项申诉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作出相关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当事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应回避;

(二)就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和程序进行讨论;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由申诉学生和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当面陈述和申辩;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议后作出复查决定,必要时可进行投票表决,票数超过参会委员人数的一半即为通过;

(五)根据复查结论出具《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见附件2),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建议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

(三)建议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决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之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讨论;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之后,交由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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